辦理殘疾證首先需要申請人在醫院進行殘疾評定,凡在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及多重殘疾其中一種符合《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的軍可以辦理殘疾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三)評定:指定機構對于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按照殘疾標準作出明確的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結論,填寫評定表并加蓋公章。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三條
殘疾人證堅持申領自愿、屬地管理原則。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可申領殘疾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