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件熱點新聞頻頻占據各大新聞的網站頭條,引發各方人士的熱議和反對。那就是前段時間通過的《民法典》中有一條規定:夫妻發起離婚申請的三十天里,如果有一方自行撤離申請,申請即刻作廢。如果這事放在宋朝,那可免不得掀起一股腥風血雨——因為宋代不同于前朝,它的離婚法律得到進一步的改善,宋代婦女的離婚自主權被擴大。宋代是個承上啟下的王朝。它吸收了隋唐時期的社會文化制度,也在城市經濟的刺激下誕生程朱理學。因此受社會風氣的影響,宋代婚姻制度得到進一步發展。
宋代女性生活狀況
與隋唐女性可以穿胡服、騎馬游玩相比,宋代女性受宋朝保守的社會風氣影響,不僅女性生活由外轉向內,思想也趨于保守。宋朝女性更多的是關注自己的家庭生活,極少關心國家事宜。
宋代女性婚姻最主要的特點就是男尊女卑的社會觀與嚴格的貞操觀。
早在先秦時期,相關古籍就已經確定男女有別的觀念:父系社會中男性因強壯的體格占據社會的有利地位,因此利于統治女性。這是男尊女卑思想的一大由來。
受此影響,女性的社會、家庭地位被男性剝削,甚至取代,女性逐漸淪為男性的附庸品。而在宋明理學高度繁榮的宋代,宋代婚姻的主要意義在于傳宗接代,其次是侍奉長輩、結交權貴。
宋代男性結婚主要目的是維護父系宗法制度,而女性則是為了替夫家延續香火。這種婚姻制度根本就是圍繞著男性社會而存在,女性只是這一制度的工具人。因此宋代社會上女性出現纏足陋習、一夫多妻制盛行的風氣。
受宋明理學和部分達官貴族的影響,宋代社會興起女性纏足風氣。那是一種在女子幼年時期強行改變骨骼形狀,使其變成“三寸金蓮”的陋習。而這種陋習一度成為評判女性美貌的標準。
這種由男性主導的封建禮教和道德束縛,無論是處于社會還是家庭地位的女性,都必須被它打壓與制約。這種陋習充滿對女性的輕視,突出了男性在社會的主要地位。
宋代一夫多妻制度的興起,其中是宋代男性社會對女性的強制要求。一夫多妻制對女性不公的地方在于,男性可以三妻四妾的同時,還要求妻子必須容忍與接納。否則妻子會被指責“善妒”、“惡妻”。
這種制度所帶來的影響就是男性在家庭中處于主要的地位,他的喜怒哀樂直接影響家中的妻妾們的生活環境。對于女性而言,只有討好丈夫并全身心服務,才能在家中換取一定地位。這無疑體現宋代女性整體地位偏低的事實。
宋代女性婚姻狀況
宋代婚姻制度受男尊女卑的封建制度影響,一定程度上延續“夫妻地位不平等”這一律法原則。在宋代婦女的婚姻生活里,他們受到封建禮教的束縛,婦從于夫是宋代婚姻制度的主要特點。
對于宋代女性而言,嫁人就是從室女身份轉變為他人之妻,他們必須承擔相夫教子和繁衍后代等家庭任務。
宋代沿襲前朝禮教,妻子是丈夫的所屬物,即便丈夫過世,大多數人也不贊同改嫁。因此宋代女性以為夫守節為榮,社會上還出現了表彰婦女守節的“貞潔坊”。但是這種“貞潔坊”卻是以女性一生的守節和寂寞才能換取的“榮譽”。
宋代沿襲隋唐的離婚制度,以“七出”、“義絕”為離婚條件。
“七出”是丈夫獨享的離婚權利,只要滿足七條法律中的一條,丈夫則可以單方面休妻;
“義絕”則是雙方中的親屬有重大過失導致夫妻情誼破裂,由法律裁決離婚。“義絕”主要是為了維護家庭秩序而存在。
宋代婦女除了盡妻子義務外,還要負責調節家庭矛盾、保持家庭能和睦相處。宋代家訓中曾記載,妻子只要被公婆認定行為不當或者侍奉不周,就會被以“七出”的理由被休掉。
宋代女性生活在這種地位不相等的婚姻環境,就注定要過著心驚膽戰的生活。那些復雜的婚姻條例約束婦女的行為思想,更要求他們時刻做個完美的妻子、媳婦。
宋代婚姻的三大特點和體現
宋代的婚姻制度之所以被后世認為近世化,是因為在繁榮的商品經濟影響下,傳統的婚姻觀念被沖擊,門第觀念不再是宋朝人選婚嫁對象的重要標準。
宋代婚姻制度有三個特點,第一個特點是門第觀念的淡薄。
自秦漢到隋唐時期,無論是士族還是平民結婚,無不講究門當戶對。
北魏高宗時期,就曾有詔令:
“皇族、師傅.......不得與百工伎巧為婚,犯者加罪”
可見當時是在法律方面禁止“門不當戶不對”。
(反映宋代婚姻狀況:納妾是件習以為常的事情)
而在宋代就流行“不問閥閱”的社會風氣。雖然宋朝初期為公主找駙馬,仍有“娶宗室女,需三代有官”的條例,但是在宋英宗之后選駙馬條件逐漸放寬,到宋代后期也只是禁止公主和有罪的男性通婚。
除此之外,宋代后妃也大多數平民出身,這和隋唐選妃“妙擇天下令族”形成巨大對比。
宮中的婚姻觀也影響民間百姓的婚姻觀,一些家族甚至將其寫入族譜。
編寫《資治通鑒》的司馬光曾要求家人在婚姻上“勿茍慕富貴”,朱熹贊成其看法還寫進《朱子家禮》。后來士庶婚姻盛行,只有少數保守家族仍堅持門當戶對。在宋代,不慕名門望族是人們稱贊的社會風尚。
第二個特點是“榜下擇婿”。
宋代是個重文抑武、科舉制繁榮的朝代。自宋太祖起,每一年的科舉進士人數都在擴大。國家看重科舉進士的風氣滲透到民間社會,人們普遍用科舉衡量一個人的未來。
宋人以“子為進士而女嫁士大夫”為榮,“求婿必欲得高第者,掀起一場“找進士做女婿”的社會風氣。這種不重家世重個人才華的社會情況,反映了“婚姻重才”、“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時代特點。
(反映宋代女子的日常生活)
第三個特點是厚嫁之風。
宋代以前都是男性聘禮多過女方,可宋代卻恰好相反。
“嫁女者五十千,再嫁者錢三十千”
這樣造成平民嫁女得花費幾百,官戶嫁女幾千甚至幾萬的現象。這樣不僅意味著普通家庭嫁女要背負債務,還意味著那些貧苦家庭的女子根本無力出嫁。而這樣造成女子失婚的社會問題。
后來這種厚嫁之風還衍生出“娶妻論財”風氣。有些出身貧寒的進士用婚姻換取了富貴人家女婿的身份,因此獲得大量的嫁妝從而暴富。宋代的溺殺女嬰等社會惡習與厚嫁之風有著很大關系。
宋代婦女離婚自主權
看到這里你或許會疑問,宋代社會女性地位低下,嫁為人婦后要服務丈夫和公婆,還要時刻擔憂自己被休,為什么女性仍有離婚自主權?
雖然離婚主動權在男方手里,但是這并不意味女性一丁點合理權益都沒有。宋代離婚制度沿襲隋唐的同時,又加以創新。不僅從立法上擴大婦女的離婚權,也在實際情況中改善婦女的離婚權。
在立法方面,它增加為女性設立的離婚法令:
如果丈夫長年在外工作,只要妻子提出便可離婚;妻子如果被丈夫親戚強暴或者強暴未遂,無需丈夫同意也可離婚;丈夫讓妻子以及孩子淪為娼妓,法律判決妻子可以離婚。
雖然以上法律不多,但是可以折射出宋代婦女離婚自主權得到進一步的擴大。在生活方面,國家支持女性因家庭矛盾而離婚。
宋仁宗期間,曾有女性被人騙婚,從而“始悟其非,竟以反目離婚”;
宋徽宗年間,有女性不堪被丈夫家暴而離婚;
雖然在古代有“夫有出妻之理,妻無棄夫之條”,但是在宋代這一俗話行不通:因為妻子和病重的丈夫離婚是合理。如果嫁過去后家里常年貧窮,甚至影響婦女的生存情況,那么地方官是允許雙方離婚。
(但是像潘金蓮這個行為就要不得了)
雖然宋明理學和封建禮教一直約束宋代女性的生活,甚至還用“七絕”等維護男性權利,但其實在宋代日常生活里,女性在婚姻中還是享有一定的權利。即使這些權利不多,它也一定程度上沖擊了父系社會的統治,打破“從一而終”的封建禮制。
它的存在體現了宋代婦女社會地位的提高。
(反映宋代婦女的生活)
總結
在宋代以前,社會一直遵循儒家傳統的社會等級制度,受此影響婚姻制度也是如此。門當戶對的“門閥婚姻”是社會主流現象。
然而在宋代,商人階級憑著強大的金錢資源和士大夫、宗室等階級聯姻,他們首先就打破封建禮制婚姻制度,動搖門第婚姻制度,進而推動封建婚姻往“門不當戶不對”的方向前進。在用金錢論婚的社會風氣下,堅固的社會等級隨著開始動搖、被打破。
與隋唐注重“等級門第觀念”的婚姻相比,宋代“榜下擇婿”和重財之風產生的婚姻要比它平等許多。宋代的婚姻當事人一定程度可以融入這種婚姻形態。
宋代這種婚姻制度代替隋唐時期的門第婚姻是我國古代婚姻制度的一項巨變。它在沖擊傳統儒家等級制度的同時,也開始注重人的思想觀念。這不僅是宋代社會的進步,也是宋代近世轉型的一大重要意義和體現。
參考資料:《宋史》《中國婦女生活史》《宋代家族婚姻史論》《新唐書》《宋刑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