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已經重新融入了校園生活,感謝檢察機關對我作出不起訴決定!”日前,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檢察院檢察官對此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彭某進行了回訪。
據悉,彭某是貴州某大學的在讀大學生,在微信群里看到一則兼職信息后與對方取得聯系,表示愿意兼職。隨后,彭某在對方的指使下使用自己的身份證件注冊了公司,并開設了銀行對公賬戶,并以900元/套、合計4500元的價格將五套營業執照及對公賬戶賣給對方。
后來,彭某所在的學校開展反電信詐騙宣傳活動,其意識到自己之前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于是前往市場監督管理局注銷公司,去銀行掛失銀行卡。然而彭某提供的公司營業執照、對公賬戶已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動。
南明區檢察院審查認為,彭某的行為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但是其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且認罪悔罪。通過聯系彭某就讀學校,檢察機關了解到,彭某學習成績優異,但家庭條件困難,經常做兼職、參加勤工儉學。如果對其提起公訴,彭某將面臨刑事處罰,無法繼續完成學業。
2020年底,南明區檢察院就該案召開擬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聽證會,邀請人民監督員、律師、彭某就讀學校的師生代表等人參加。聽證會上,檢察官詳細闡述了擬作不起訴決定的理由及依據,參加聽證人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對彭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