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
政策解讀
RCEP原產地標準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55號以及海關總署2021年第106號公告,《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不少原產地證書申領員看完RCEP原產地證書背頁說明之后,紛紛表示看不懂RCEP的原產地標準。
申領員:
RCEP原產地標準有這么多:WO,PE,CTC,RVC,CR,ACU,DMI....這也太復雜了!
其實,RCEP原產地標準的判定沒那么難
讓小編給大家說道說道
和其他自貿協定一樣
首先看貨物是否含有非原產成分。
不包含非原產成分的
考慮適用WO或PE
“WO”標準
適用“WO”標準的貨物:在一個RCEP成員方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貨物,一般用于初級產品,例如水果、動物產品、初級礦產品等。
“PE”標準
適用“PE”標準的貨物:在一個RCEP成員方完全使用符合《管理辦法》第三條(二)規定的原產材料生產的貨物。一般用于工業品或加工制成品。
敲黑板 劃重點
如果包含非原產成分,則應根據產品前6位HS編碼,對照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SR)的規定,查看具體適用何種標準,并根據適用的標準相應地在原產地標準欄填寫CTC、RVC或者CR。
溫馨提醒: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SR)可以在海關總署2021年第106號公告附件一中查找。
PSR規定貨物適用的原產地標準包括三種
1.稅則歸類改變標準(CTC)
01
當貨物與生產該貨物的非原產材料被歸入《商品名稱與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HS編碼)中的不同稅號,可視為該貨物經過生產制造已發生實質性改變,滿足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稅則歸類改變包括章改變(2位級稅號改變),品目改變(4位級稅號改變)和子目改變(6位級稅號改變)
舉個例子
中國公司生產混凝土粒料(HS 2517.49,適用原產地標準“品目改變”),使用了從俄羅斯進口建筑用石(HS 2515.20),進口建筑用石加工制成成品混凝土粒料,發生了品目改變,產品具備RCEP原產資格,原產地標準填寫“CTC”。
區域價值成分標準(RVC)
02
區域價值成分標準是增值標準的一種,通過比較各種原材料、非原產材料、費用等構成貨物的價值成分的占比,判斷非原產材料是否發生實質性改變。區域價值成分可以采用以下公式之一進行計算:
公式
扣減公式 RVC=(貨物離岸價格-非原產材料價格)/貨物離岸價格*100%
或
累加公式 RVC=(原產材料價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經營費用成本+利潤+其他成本)/貨物離岸價格*100%
PSR中規定適用“區域價值成分40”標準的貨物,當其計算出來的區域價值成分不低于40% 時,該貨物能夠獲得RCEP 原產資格。
舉個例子
某中國制造商生產庭院用傘(HS 6601.10)出口至新加坡,FOB價為每把5.3美元,生產工序均在中國完成。庭院用傘原材料情況如下:
(1)根據扣減法公式計算,庭院用傘的區域價值成分為:
(5.3-0.32)/5.3×100=94
(2)根據累加法公式計算,庭院用傘的區域價值成分為:
(3.55+0.05+0.94+0.035+0.405)/5.3×100=94
用上述任一種公式計算的區域價值成分都滿足區域價值成分40的要求。該庭院用傘可判定為具備RCEP 原產資格,原產地標準填寫“RVC”。
加工工序標準(化學反應CR)
03
RCEP 只采用了“化學反應”這一種加工工序標準。適用化學反應標準的貨物,如果是在一締約方通過化學反應制備的,應當視為原產貨物,原產地標準填寫“CR”。適用化學反應標準的貨物集中在第29章(有機化學品)和第38章(雜項化學品)。需要注意的是,溶于水或其他溶劑、去除包括水在內的溶劑、添加或去除結晶水都不屬于化學反應。
小提示:
如果一項貨物對應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是包含了上述三種標準的任意組合,并且標準之間是或者的關系,那么選擇其中適用的一種填寫相應的標準就可以了。
如果貨物對應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是“完全獲得”,那么就意味著,這個貨物只能適用完全獲得標準,其他標準都不能使貨物具備原產資格了。
申領員:這下總算看明白了。不過等等,還有ACU和DMI,看著挺陌生的,代表什么意思呢?
ACU和DMI
04
ACU和DMI代表了RCEP的原產地規則中的補充規則:累積規則和微小含量。
累積規則規定
累積規則規定,在生產中使用的來自其他RCEP成員方的原產貨物或者原產材料,可視為中國原產的材料。在這種情況下,填寫原產地標準的時候還應注明“ACU”。
可填寫的包括:“PE ACU”、“CTC ACU”、“RVC ACU”“CR ACU”。
但不能出現“WO ACU”哦,因為完全原產是不能使用累積規則的。
微小含量規定
微小含量規定,對適用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的貨物,生產中使用了不滿足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的非原產材料,只要價格不超過該貨物FOB價的10%(對第50-63章的貨物,也可以計算不滿足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的非原產材料的重量,只要不超過該貨物總重量的10%),仍然可以獲得原產資格。在這種情況下,填寫原產地標準的時候還應注明“DMI”。微小含量的規定是針對稅則歸類改變的,所以只能出現“CTC DMI”,“CTC ACU DMI”(同時使用累積規則和微小含量規定)。
小結
WO, PE, CTC, RVC, CR根據貨物適用的原產地標準填寫,可以單獨使用, ACU和DMI則必須和貨物適用的原產地標準一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