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4月29日,銀保監會就《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辦法》要求,理財公司應在高級管理層設立首席合規官。
《辦法》要求,設立首席合規官,負責監督檢查內部控制建設和執行情況,并可直接向董事會和監管部門報告,更好發揮其監督制衡作用;建立人員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實行證券投資全員登記制度,明確投資人員、交易人員名單,及時公示投資人員任職信息;加強交易監測、預警和反饋,實行公平交易、異常交易制度,前瞻性識別和防范風險;實行集中交易和交易記錄制度,確保投資和交易相分離,以及交易信息可回溯、可檢查;強化信息隔離,建立信息隔離和投資者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嚴禁違規查詢和泄露信息。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對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制定全面、系統、規范的內控制度體系,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評估。理財產品發行前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持續跟蹤每只產品風險監測指標變化情況,開展壓力測試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交易全流程管理制度,有效識別和控制相關風險?!掇k法》還要求,理財公司內控職能部門至少每年組織內控考評,考評結果納入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辦法》還要求,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利益沖突防控制度,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活動。理財公司不得以理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于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機構注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