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公證執行的時間
一般來說,都是在要出借款項的時候去做強制執行公證。但是,鑒于目前民間借貸情況,即使已經把錢借出去了,也還可以去做強制執行公證。
如果已經有人欠錢不還的,在起訴之前,也可以嘗試調解,寬限還款期限的方式和對方協商,并最終到公證處做還款計劃書的強制執行公證。因為如果寬限期不超過半年的情況下,實質上并不會導致追款時間更長,還可以節約可能出現的公告時間。
二、強制執行公證辦理程序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簽署告知書,做詢問筆錄,完善法律文書,出具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什么是強制執行公證
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無疑義的追償貸款、物品的文書(如還款、借款合同、民間撫養、贍養協議等)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的一種特殊公證活動。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中所規定的償還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原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不經訴訟,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應向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協議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向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提出申請。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須由債權文書簽署雙方共同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