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效力有哪些?
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它反映著法律保障物權人能夠對標的物進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圍。物權的效力問題在全部物權法上占據極其重要的地位,物權的其他問題如物權的保護,物權的設定,物權的公示公信及物權的變動等,或以此衍生、展開,抑或與之有密切關系。
物權因其種類不同,各類物權所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此種個別物權所特有的效力即物權的特有效力。但是,各類物權作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又具有共同的特性,具有共同的效力。各國法律并未明示物權的效力,而僅僅是民法理論上的概括。因此,學者們在其著述中,對物權效力的解釋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以至形成了各種不同的學說,主要有“二效力說”、“三效力說”及“四效力說”。
(一)二效力說。認為物權的效力有二:優先效力與物權的請求權效力。
(二)三效力說。認為物權的效力有三種,但具體指哪三種效力,卻因學者見解不同而各異。有認為物權的效力包括優先效力、排他效力和物上請求權。有認為物權的效力可以理解為物權的支配力、物權的優先力及物權的妨害排除力。
(三)四效力說。認為物權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及物上請求權。
上述“四效力說”對物權效力之概括、揭示,最臻精確、完善,可資采取。
物權的保護方式有哪些?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物權的保護應當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被無權占有人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后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損毀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妨礙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
6、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上述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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