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的一審判決書顯示,快手原副總裁趙丹陽伙同喬軍、李磊,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好處費668萬余元,并將公司款項88.5萬元占為己有。對此,法院一審判處趙丹陽有期徒刑7年,罰金人民幣70萬元。
根據裁判書,趙丹陽原系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快手研究院負責人,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逮捕。
經查,2015年6月至2019年3月間,趙丹陽利用其負責快手內容評級部的職務便利,使用其情人喬軍提供的銀行賬號,收受鹽城外包公司負責人鄭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681054.69元。其情人喬軍明知上述錢款系犯罪所得,仍幫助趙丹陽接收錢款并一同花銷。
除受賄外,趙丹陽還伙同他人,利用外包公司的職務便利,以虛構員工工資等方式,侵占被害單位錢款:
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間,趙丹陽伙同李磊利用管理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鹽城外包公司的職務便利,以虛構員工工資的方式,先后將被害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幣40.86萬元占為己有。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間,趙丹陽、李磊伙同徐某(另案處理)以虛報員工加班費的方式,先后將被害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幣15.42萬元占為己有。
2019年5月被告人趙丹陽卸任公司內容評級部負責人后,李磊仍伙同徐某以虛報員工加班費的方式,將被害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幣8.4萬元據為己有。
2015年至2019年間,趙丹陽伙同王某1(已判決)利用管理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哈爾濱外包公司的職務便利,以虛報員工工資等方式,先后將被害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幣32.22萬元占為己有。
綜上,被告人趙丹陽侵占被害單位錢款數額為人民幣88.5萬元,李磊侵占被害單位錢款數額為人民幣64.68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結果為:被告人趙丹陽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被告人喬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李磊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