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證券交易所官網消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9日發布《關于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實施辦法》的公告。
該《實施辦法》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上述文件,退市公司應當聘請證券公司(簡稱主辦券商)為其辦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摘牌(簡稱摘牌)后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相關業務,包括辦理交易所市場的股份退出登記、股份重新確認、退市板塊的股份初始登記、股票掛牌及提供股份轉讓服務等。主辦券商原則上應在摘牌后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完成掛牌手續。
投資者參與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應主動關注退市公司、主辦券商及托管券商發布的公告或信息,充分了解投資風險,按要求辦理退市公司股份確權及退市板塊交易結算等手續。
退市公司應在摘牌前十個交易日之前聘請主辦券商并簽訂《委托股票轉讓協議》。退市公司和主辦券商應當堅持市場化原則,根據退市公司股票掛牌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退市公司在摘牌前第十個交易日仍未聘請主辦券商的,由交易所在退市公司摘牌前協調確定最近一次擔任公司保薦機構、財務顧問的證券公司作為主辦券商。如公司因欺詐發行而強制退市的,原則上由交易所協調確定公司公開發行并上市或重組上市的保薦機構擔任主辦券商。如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導致前述證券公司不再存續的,以承接原證券公司業務的證券公司作為主辦券商。
為實現制度平穩過渡,現將有關安排通知如下:
一、對于《實施辦法》施行前被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股票尚未摘牌的公司,交易所退出安排、股票掛牌與轉讓、自律管理等事項適用《實施辦法》。
二、對于《實施辦法》施行前股票被交易所摘牌、但尚未在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公司,主辦券商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盡快辦理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手續。尚未聘請主辦券商的,應當在《實施辦法》施行后二十個交易日內聘請主辦券商,前述期限內仍未能聘請主辦券商的,由交易所參照《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協調確定主辦券商。
三、對于《實施辦法》施行前被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公司,股票確權程序原則上參照《實施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則執行。
四、《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開通退市板塊交易權限的投資者仍可以繼續買賣退市板塊所有公司的股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