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賠償標準有利城鄉融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由原來的城鄉區分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標準5月份起城鄉統一。這一舉措彰顯法治公平,從權利保障上打破了城鄉差別,有利于推動城鄉融合發展。
統一賠償標準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作出的改善調整。過去,人身損害賠償城鄉二元標準與城鄉二元結構相對應。2003年,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明確城鄉區分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也就是說,在同一起人身損害賠償事件中,受到傷害的人可能因戶籍身份的不同而得到的賠償有較大差別。在司法實踐中,賠償數額差距較大,爭議不少。
我國戶籍制度改革不斷推進,城鄉差距逐漸縮小,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明顯滯后。2019年4月,“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被納入中央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從最高法開展試點效果看,賠償標準統一后,許多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化解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數量減少。
數據顯示,2020年我國人戶分離人口達到4.93億人,約占總人口的35%,其中流動人口3.76億人。這表明,人們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現象比較常見。
推動城鄉融合發展的重要前提是實現平等對待,在依法享有的基本保障權利方面,應不斷提升農民的獲得感。賠償標準體現以人為本、公平公正,不能因為戶籍的不同,使受害人在賠償中處于不利地位。此次修改還特別明確,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統一賠償標準,將極大地促進公平正義。期待各地結合實際貫徹落實新司法解釋,繼續積極探索完善相關標準,更好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不斷增強他們的獲得感安全感。
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