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信息賬戶是指不同開戶主體所開立的銀行賬戶,卻在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管、注冊地或經營地址、代理人、聯系方式、受益所有人、交易IP地址等方面有一項或多項信息相同。
同信息賬戶可能存在實際控制人不明,甚至因實務中,空殼公司也常出現同信息賬戶特征,而正常商業往來不太會出現太多的同信息賬戶,因此了解同信息賬戶可能涉及的電信網絡詐騙、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出口退稅、地下錢莊等洗錢上游犯罪,對銀行識別與管控洗錢風險非常重要。
同信息賬戶,主要通過三項手段落實,一是
銀行辨別可能存在問題的通過企查查、天眼查等網絡工具,對特定對象如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董監高等是否持有其他公司股權,或在其他公司有無擔任職務進行檢索;另外,還需對存在相同財務負責人、受益所有人、開戶代理人及授權辦理業務人員、交易IP地址等情形進行了解,如果銀行無法通過公開信息查詢,那就只能在本行信息中進行匹配;最后一項手段是銀行要多關注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董監高、財務負責人、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等,是否已經在本行開立個人賬戶,并關注這些人的聯系方式與預留信息是否一致。
銀行除了要對同信息賬戶提高警覺外,還應該考慮采取客戶身份識別和可疑交易監控兩項措施進一步管控同信息賬戶風險:
(一)客戶身份識別(KYC)
根據銀發〔2011〕11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轉賬、現金支取業務管理的通知》,銀行對同一自然人作為具體經辦人員,為兩個以上單位的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賬戶,或同一自然人成為兩個以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或兩個以上單位的銀行結算賬戶聯系電話、地址等信息完全相同時,銀行應采取手段進行辨別,并重點關注相關賬戶間的支付交易情況有無異常。
銀行針對不同情況下的同信息客戶身份識別,可有不同側重點進行分析:
1、相同股東、法定代表人、董監高、財務負責人和受益所有人
遇到以上同信息狀況時,銀行應采取強化識別措施,向股東、法定代表人了解設立多家公司的原因及目的,并對股東、法定代表人、董監事、財務負責人進行身份識別,了解年齡、職業、學歷、經歷等個人基本情況,判斷擔任該職務的合理性;除此之外,銀行還應分別聯系股東、法定代表人、董監高、財務負責人等,了解該同名信息對象和擔任該職務間的關系。
2、相同代理開戶人及授權辦理業務的人員
銀行面對不同公司卻是相同代理開戶人時,除了須按銀發[2019]85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采取面對面、視頻等方式,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核實開戶意愿外,還需按銀發〔2011〕116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轉賬、現金支取業務管理的通知》,確認代理開戶的被授權人是否真的是授權單位工作人員,銀行須采取審核被授權人工作證件等措施予以確認,并對信息存疑客戶要求提供代理開戶人的社保繳納證明等外部證明文件。
3、銀行對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特征的同信息賬戶,應先提高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并在開戶初期就限制非面對面交易
(1)具有一項或多項同信息特征的公司
(2)以醫藥、農產品銷售為主營業務的貿易類公司
(3)經營的商品為出口退稅率較高的外貿公司
(4)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等為跨省市異地人員
(5)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戶籍為農村或年齡過大、過小
(二)可疑交易監控及分析
銀行可對同信息賬戶進行可疑交易監控及分析,首先是關注同信息賬戶間的資金往來,并將同信息賬戶間的交易視同為整體交易進行分析;其次,銀行還應關注公私互轉交易,或是公司賬戶與股東、法定代表人、董監事、財務負責人、代理人、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等個人賬戶間的往來匯款皆應列入重點關注,最后則是要關注不同公司主體,但交易IP地址卻是相同位置的交易記錄。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凱會計師事務所反洗錢項目總監 劉士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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