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老鼠倉大案!
9月9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蔣某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據悉,蔣某1971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蘇省蘇州市,碩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青灃資產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執行事務合伙人。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判決書顯示,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蔣某擔任華寶興業基金發行的行業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期間將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投資信息透露給其丈夫王某玉、其父親蔣某,累計成交金額29.96億元,非法獲利1.14億元。
案發后主動投案
判決書顯示,案發后,蔣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其將行業精選基金投資信息告知其父親進行股票交易的犯罪事實。
蔣某曾任職于上海萬國證券公司證券投資總部、申銀萬國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及金融衍生品總部。2010年4月加入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7月至今任華寶興業行業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2年3月起任投資副總監。
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蔣某擔任華寶行業精選混合基金的基金經理,任職回報為30.89%。
在此期間,蔣某將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行業精選基金投資信息透露給其丈夫王某玉、其父親蔣某,由王某玉、蔣某等人控制使用他人證券賬戶,利用該信息先于、同期或稍晚于行業精選基金買賣相同股票188只,累計成交金額29.96億元,非法獲利1.13億元。
其中,蔣某、王某玉使用黃某新證券賬戶買賣相同股票89只,累計成交金額2.48億元,非法獲利534.30萬元;王某玉等人使用陳某、羅某某、楊某珍、贠某茹、王某、楊某茹、胡天聞、林某梅等8個證券賬戶買賣相同股票,累計成交金額27.47億元,非法獲利1.08億元。
之前的一審刑事判決書中,蔣某丈夫王某表示,蔣某任職期間,在家經常和其討論股票,說一些她自己看好的股票,說一下對個股的研究、調研情況以及看法。蔣某回家經常帶著行業精選基金當日的持倉明細,其能看到,也會和蔣某交流公司為何會買某只股票。
蔣某去外地出差調研時,王某會問她去哪家公司。調研回來后,也會和蔣寧交流調研情況。且蔣某經常將公司的電腦和資料帶回家,王某都可以查看,包括她們公司基金的持倉明細,都沒有回避他。
王某表示,其獲得行業精選基金信息的途徑,一是蔣某向其父親口頭或寫在紙上推薦股票,二是蔣某拿回家的基金當日持倉明細及與蔣某交流情況,三是蔣某去外地出差調研后與其交流的信息,其也曾跟隨蔣某去上市公司調研。
一審后不服上訴,二審期間繳清過億罰金
一審判決后,蔣某不服,以“其未告知丈夫王某玉相關未公開信息,對于王某玉利用陳某等8個證券賬戶交易股票的行為不知情,王某玉交易的數額應從其犯罪數額中扣除”等為由,提出上訴。
在一審判決中,蔣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一千四百萬,沒收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八千萬元,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在二審期間,蔣某親屬代蔣某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356.25萬元,繳納罰金人民幣1.14億元。
二審判決中,針對蔣某所提“其未告知其丈夫王某玉相關未公開信息,對于王某玉利用陳某等8個證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不知情,這部分交易數額應從其犯罪數額中扣除”的上訴理由,法院判定此條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涉案期間,按照“前五后二”行業認定趨同交易時間的慣例標準,涉案9個證券賬戶大量頻繁交易股票,與行業精選基金交易的股票存在高度趨同,趨同率平均達80%左右,個別賬戶高達90%以上。
而在蔣某任職前和離職后,涉案9個證券賬戶的交易量、交易頻率及趨同率明顯偏低,個別賬戶甚至為0。因而,蔣某的行為符合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故其此條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一審判決中顯示“蔣某主動投案后,僅如實供述了將行業精選基金投資信息告知其父親蔣某1進行股票交易的犯罪事實,但對于指控的其他主要犯罪事實至庭審時均一直予以否認,認罪悔罪態度較差,依法不成立自首。”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對上訴人蔣某的行為不構成自首的理由已予以充分闡述,認可蔣某的行為不構成自首。
法院認定蔣某的行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但鑒于其案發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二審期間其親屬代為退繳部分違法所得,繳納全部罰金,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要求對上訴人蔣寧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
同時強調,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予以糾正。
二審判決將蔣某判處的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改為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