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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奇葩官司:古井貢酒為洋河出頭

2020-09-15 15:15:22
來源: 網易財經

洋河注冊商標被駁回,古井貢酒竟然跳出來強出頭,把知識產權局告了。這是神馬套路。

網易財經 陳俊宏 鄭皓元

近日白酒行業發生了一起有意思的案件,洋河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注冊“洋河年份原漿”商標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這本應該是洋河公司應該頭疼的事情,但令人意外的是,洋河的競爭對手古井貢酒卻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而上訴的原因卻是“原審裁定存在法律適用錯誤”。

目前古井貢酒主打的就是“年份原漿”相關產品,而正因為這個“年份原漿”在過去數年曾引發包括五糧液、劍南春在內的廣泛質疑。而此次案件之所以讓古井貢公司“越俎代庖”,正是因為法院在對洋河公司的判決中提到“年份原漿易被相關公眾理解為是對酒商品的年代、制作、存放時間、某種加工特點等的描述,使用在酒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洋河酒商品的特點產生誤認”。而這才是古井貢酒最為忌諱的,換言之“年份原漿”如不適用于洋河,那同樣也不適用于古井貢酒。

法院判令“年份原漿”商標有誤導性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顯示,2020年5月14日,原告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井貢酒”)因不滿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洋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河”)提出的“洋河年份原漿”商標注冊駁回原因不服,將國家知識產權局訴至北京高級人民法院。

此案判決書顯示,洋河酒廠在2018年注冊的“洋河年份原漿”最終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了“不予注冊的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的駁回原因為,洋河申請商標中的“年份原漿”易被相關公眾理解為是對酒商品的年代、制作、存放時間、某種加工特點等的描述。訴爭商標使用在酒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洋河”酒商品的特點產生誤認。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綜上,訴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而對于此前古井貢酒提出的商標侵權,國家知識產權局則認為,商標申請人申請的“洋河年份原漿”中的“洋河”為第三人已注冊商標,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與古井貢酒所有的第7079302號“年份原漿”商標(簡稱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不同,共存在類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

而上述裁定也引發了古井貢酒的不滿,其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其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裁定存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的問題,嚴重影響古井貢酒公司的實體權利,應當予以撤銷。

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因古井貢酒公司作為不予注冊異議人的申請理由已經得到支持,其已不是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的行政相對人,無權對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不具備本案原告主體資格,故其針對被訴決定提起的訴訟,依法予以駁回。

而上述判定也得到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認可,其認定原審裁定的結論并無不當,應予以維持。“因而古井貢酒公司的相關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年份原漿”商標曾多次引發業界爭議

公開資料顯示,2009年12月古井貢酒提出了“年份原漿”商標的注冊申請。2016年12月,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商標被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白蘭地、威士忌酒、米酒、酒(飲料)、黃酒”等商品上。

2013年7月22日,五糧液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原商標局)提出第12957116號“五糧液年份原漿”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燒酒、烈酒(飲料)、酒精飲料(啤酒除外)、蒸餾飲料、雞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但隨后古井貢酒公司向原商標局提出異議,原商標局經審理作出“五糧液年份原漿”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五糧液公司不服,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宣告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商標無效,但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古井貢酒的“年份原漿”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的規定,予以維持。五糧液對其不滿,并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五糧液訴在上訴函中稱,“年份原漿”商標指定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狀態、貯存時間、質量、生產工藝等特點的情形,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同時,“年份原漿”也并未經過使用具備相應的顯著特征。

時隔不長,2017年3月,劍南春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年份原漿”商標無效的請求。商評委也認為,古井貢酒公司提交的證據可知,中國釀酒工業協會作為專業性的行業組織,對“原漿”一詞的意見明確,強調“原漿”不是釀酒專業術語,也不是“原酒”的概念,“年份原漿”也非國家標準“白酒工業術語”中確定的基本術語及定義。白酒界第一次出現“原漿”這一詞語,始于古井貢酒公司1998年一個營銷概念的創新。商標評審委員最后作出維持訴爭商標“年份原漿”有效的裁定。

在廣義上,原漿酒是指糧食通過酒曲發酵成酒,完全是不勾不兌的原始酒液。上世紀60年代以前,中國傳統意義上的白酒都是屬于原漿酒的范疇,但由于其工藝復雜、耗糧高等特性,后在上世紀60年代糧荒期間被新工藝(勾兌蒸餾)釀酒方法代替。

但隨著近幾年消費者對飲酒認識的提高,加之對健康消費的升級,目前很多大型酒企逐漸開始重視原漿酒資源的開發,瀘州老窖集團、茅臺、汾酒、古井貢酒紛紛推出原漿概念酒品,這是包括五糧液、劍南春近幾年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宣告“年份原漿”無效的原因。

有白酒行業專家曾表示,“原漿”概念是由于大眾對“勾兌”酒的不信任所應時而生的,目前市場上的“年份原漿”質量參差不齊,真正的“年份原漿”酒鳳毛菱角,大都是以營銷概念推出銷售的。

當年古井貢酒推出中國釀酒工業協會報告關于《年份原漿》一詞的說明證據時稱,“原漿”一詞不是釀酒專業術語,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級,僅是一個營銷概念的創新,“年份原漿”非國家標準“白酒工業術語”中確定的基本術語及定義。

律師稱“年份原漿”商標確有誤導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官網后顯示,申請/注冊號為7079302“年份原漿”商標于2008年11月26日由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為201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

而此次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顯示,“年份原漿”易被相關公眾理解為是對酒商品的年代、制作、存放時間、某種加工特點等的描述。訴爭商標使用在酒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洋河”酒商品的特點產生誤認。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據悉,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該條款適用于商標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可能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造成欺騙性后果的情形。

知名知識產權律師游云庭向網易財經表示,具體到本案中,“年份原漿”商標從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來說,說具有欺騙性有點重,準確說是具有誤導性。“法院的判決是準確的,遵循的應該是該條款的后半句,即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

在游云庭看來,“年份原漿”商標從新《商標法》上來來說,還應該違反了第十一條第二款,“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新《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即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判決和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或將作為指導性案件,其裁判理由和所生成的規則或為后續別的白酒企業針對古今貢酒的“年份原漿”商標提出無效申做出參考。

游云庭律師也向網易財經指出,如果其他白酒企業認為這個商標的顯著性不足,不應該予以注冊,可以根據商標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這個商標提起無效申請。“此前的判決將為這個申請提供參考依據,比如洋河就可以提出申請,因為此次判決的裁判理由和所生成的規則同樣適用于古井貢酒”。

關鍵詞: 古井貢酒 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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