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四川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川銀保監罰決字〔2021〕9號)顯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存在以下13宗違法違規事實: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違規開展固有貸款及信托業務,資金流向股東及其關聯方。
二、違規開展固有貸款業務,貸款資金被挪用于償還本公司其他固有貸款。
三、違規開展信托業務,將信托財產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
四、違規開展非標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征的業務。
五、違規發放信托貸款用于購買金融機構股權。
六、變相為房地產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融資。
七、違規開展結構化證券信托業務。
八、違規開展通道類融資業務。
九、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
十、將本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計劃投資于同一項目。
十一、穿透后單個信托計劃單筆委托金額低于300萬元的自然人人數超過50人。
十二、違規推介TOT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十三、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對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合計罰款人民幣3490萬元。
資料顯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于2010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公司注冊資本35億元,管理信托資產規模逾3000億元。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32.04%;第二大股東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30.25%;第三大股東為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宏達股份”,600331.SH),持股比例為22.16%。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