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己實名辦理的電話卡、手機卡售賣給他人使用,從中賺取傭金,以為自己找到了賺錢的買賣,卻不想已成為詐騙分子的“幫兇”。日前,武清警方通過斷卡行動,精準打擊,連續抓獲七名收售銀行卡、電話卡的嫌疑人,有效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的發生。
近日,武清警方在開展社區工作中獲得一條線索:有收購電話卡、銀行卡的卡販在轄區某地活動頻繁,根據此線索分局打擊犯罪偵查支隊民警立即展開調查。經民警查實,一名外省籍的卡販彭某與本地卡販有收買銀行卡、電話卡的犯罪行為。通過進一步調查,很快鎖定與彭某聯系較為密切的本地卡販潘某、王某等5名嫌疑人。
通過追蹤嫌疑人的行動軌跡,最終,民警將嫌疑人彭某、李某人贓并獲,潘某、王某等五人也隨之落網。據統計武清警方共繳獲銀行卡、電話卡、U盾套裝14套,作案手機7部,贓款4萬余元。
經訊問,彭某等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彭某等七名嫌疑人已被武清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相關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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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一部”打擊非法交易“兩卡”
據新華社電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新的突出問題進行了規定。
《意見二》明確了非法交易“兩卡”犯罪行為適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理的具體法律標準?!兑庖姸芬幎?,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的,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兑庖姸酚忠幎?,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支付結算幫助,數量達到5張(個)以上,或者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通訊工具幫助,數量達到20張以上,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兑庖姸愤€規定,實施詐騙的行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關聯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提高辦案效率,確保不輕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