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宜良縣法院公開審理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3被告人非法平整停車場,非法開采大量石料銷售,獲取非法利益140萬余元。檢察機關指控3被告非法采礦罪,同時,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3被告人賠償造成的損失104萬余元。宜良縣法院首次采用7人制合議庭審理這起重大案件。
簽協議非法采石銷售
楊某和施某在宜良耿家營鄉有工程項目,因需要石料,聽說宜良縣北古城鎮古城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在北古城鎮古城社區楊家大地土主山公墓前修建停車場,楊某與古城社區負責人張某商談后,2015年11月2日,雙方簽訂了場地平整土地協議,約定由楊某對該停車場進行土地平整,清理出的石料由楊某自行處理,開采出的石料按每噸4元的價格支付給古城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無需支付場地平整費給楊某。
簽訂協議后,楊某邀約楊某鋒和施某共同出資合伙開采石料,平整場地。3人還簽了投資合伙協議書,在開采石料期間,楊某和楊某鋒等2人各自出資10萬元,施某以柴油作價出資。
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4月期間,楊某、楊某鋒、施某等3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探礦證的情況下,擅自安排工人以露天開采、爆破等方式,在宜良北古城鎮古城社區楊家大地土主山開采石料,開采出來的石料,分別銷售給多個工地使用。據楊某等人供述:他們開采出來的石料,銷售金額有140萬余元。
2016年1月至3月期間,宜良縣國土資源局(現宜良縣自然資源局)先后多次下發《責令改正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給古城社區居民委員會及楊某,但楊某等人無視國土部門下發的違法通知書,繼續開采石料。
鑒于楊某等3人違法開采行為,宜良縣國土部門向當地公安機關移送立案偵查。
3被告損害公共利益
今年1月11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楊某、楊某鋒、施某到警方接受調查。
案發后,經鑒定機構鑒定:楊某等3人非法開采43364.72立方米,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為104萬余元。
宜良縣檢察院認為:楊某、楊某鋒、施某3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為104萬余元,屬于情節嚴重,其行為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宜良縣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人,向宜良縣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認為,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保障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礦產資源,楊某等3被告非法采礦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要求3被告人賠償涉案礦產資源破壞費用104萬余元。
本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