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五華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由王某夫婦支付20萬元尾款。
原來,王某夫婦在中介公司介紹下,看中一套二手房,花146萬元買這套房子就是為了孩子讀書,可是買了房子才一個星期,學校貼出搬遷公告,所謂的“學區房”不存在了。為此,王某夫婦將賣家告上法庭,請求變更合同,或者以較低價買該房屋。而賣家也將王某夫婦告到法院,要求王某夫婦支付20萬元尾款。
房子看了,合同簽了
去年3月,王某夫婦看中張某夫婦的房子,雙方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房屋預售價為146萬元,王某夫婦當天支付定金6萬元。
3月25日,王某夫婦和張某夫婦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重新約定房屋的成交價為145.8萬元,王某夫婦于當日支付了119.8萬元,加上此前的6萬元定金共計支付125.8萬元。雙方約定其余20萬元于4月25日付清,房款結清當日交付房屋。
情況變了,上學難了
王某夫婦之所以要購買這套二手房,就是看重這套房子是學區房,旁邊有小學可以讓孩子讀書。沒想到同年3月31日,王某夫婦看到該小學的搬遷公告,“學區房”不復存在,不僅孩子沒法因這套房子上學,還面臨房價下跌的風險。
王某夫婦于是聯系張某夫婦,提出變更合同,以較低價格成交或者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張某夫婦當場表示堅決不同意王某夫婦的說法。
買賣雙方都不愿讓步,王某夫婦將張某夫婦告到五華法院,請求變更合同。
張某夫婦認為,在王某夫婦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已經對房屋產權作了變更登記,他們要求王某夫婦繼續履行支付20萬元尾款,并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案子審了,法院判了
兩案并案審理后,法院認為,在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中,均未提及案涉房屋應為學區房或者是否可以就讀小學等事宜;其次,雖然在房產買賣中有情勢變更的相關規定,但該規定中的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而本案糾紛中,房價漲跌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買賣雙方均應自擔風險。因此,王某夫婦主張將房價降低25.8萬元成交,并要求張某夫婦退還多出來的5.8萬元購房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應當支付尾款。至于張某夫婦提出的違約金,因王某夫婦在知曉學校搬遷一事后一直積極協商,并非刻意拖延,故對此不予支持。
于是,五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王某夫婦向張某夫婦支付購房尾款20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目前,本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不要盲目“押寶”
不要迷信所謂學位房、學區房,除了本案中出現的學校突然搬遷的情況,現實中還有很多開發商夸大或曲解政策,捏造學位房、學區房事實出售房屋,或者買房后學校遲遲建不起來,孩子依然無法上學的情況。
買房是件大事,孩子上學更是一件大事,如果要將這兩件事掛鉤,就一定要全面了解政策,謹慎考慮,不要盲目“押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