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海寧
兩條消息與“大數據殺熟”有關。北京市消協1日發布互聯網消費大數據“殺熟”問題調查結果稱,有八成多(86.91%)受訪者有過被大數據“殺熟”的經歷,網絡購物中的大數據“殺熟”問題最多。另一條消息是,3月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禁止“大數據殺熟”。(3月1日中新網)
北京消協2019年主觀問卷調查顯示,88.32%的被調查者認為大數據“殺熟”現象普遍或很普遍。今天,仍有超過八成的受訪者認為大數據“殺熟”現象非常普遍或普遍。2019年,五成被調查者表示曾遭遇過大數據“殺熟”,如今這個數字變成了八成多。前者印證大數據“殺熟”很普遍,后者反映親歷者在增加。
針對大數據“殺熟”,近年來制度層面連續“出手”,比如,2019年實施的《電子商務法》,2020年文旅部發布的《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都有相關約束性條款。去年施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發布的反壟斷指南,以及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兩部規章制度征求意見稿,都明確對大數據“殺熟”說不。
但從最新調查結果看,大數據“殺熟”并未“收手”。究其原因,不外乎三點:其一,互聯網平臺通過大數據“殺熟”可以獲利,受利益驅使不能自拔。其二,由于大數據“殺熟”存在復雜性和隱蔽性,受害者維權舉證比較難。其三,到目前還沒有涉及大數據“殺熟”的行政處罰案例,違規平臺存在僥幸心理。
換言之,雖然治理大數據“殺熟”的制度體系不斷健全,但還沒有真正“亮劍”。原因是,查處違法案例需要相關線索,但調查顯示,雖然近九成受訪者認為大數據“殺熟”會侵犯消費者權益,但真正發起維權的卻不多。當受害消費者缺乏維權意識,就不會為監管部門提供線索,這自然影響到執法“亮劍”。
而且,現有制度的處罰條款還不完善。比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為。違反第二十一條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由于該罰則存在模糊性,某些執法部門不免感到困惑。
另外,去年七八月份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和《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后,至今尚未正式出臺,那么這兩部規定中對大數據“殺熟”行為的處罰條款自然無法發揮作用。至于為何不依據《電子商務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處罰,值得探討。
筆者以為,近年來反平臺壟斷給公眾和市場注入了信心,下一步應該把大數據“殺熟”列為治理重點。因為大數據“殺熟”現象很普遍,對消費者和市場的危害面極大。只有立案查處一批典型案例,才能讓違規者有痛感,并產生殺一儆百效應。這既需要舉報者提供線索,也需要各地相關監管部門敢于“亮劍”。
其實,北京消協的調查結果,也是一封“舉報信”,既反映出大數據“殺熟”很普遍,也提供了治理重點——主要集中在網絡購物、在線旅游、外賣和網約車等消費領域,還列舉了個別網絡平臺,如飛豬旅行app上的新、老用戶賬號顯示價格不同,享受優惠也不同;餓了么平臺上的新、老用戶也存在價格差異。
如果以這次調查結果為線索進行立案查處,相信會產生顯著治理效應。
關鍵詞: 電子商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