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清遠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對外公布。個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清遠市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個人在一個自然年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同一家庭在一個自然年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臨時救助方式有,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轉介服務。除上述臨時救助金額外,救助對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難,擬發臨時救助金額超過清遠市臨時救助標準上限的,可由縣級以上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臨時救助額度。發放實物,即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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